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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用新闻
  • 用现金补贴能否免除法定缴费义务

  •         2019年3月,骆先生应聘到某茶馆服务公司工作,担任客服主管,基本工资为每月3000元。公司还以现金方式每月随工资发放300元,作为所谓社保补贴,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10月,骆先生辞职,并要求公司补缴3-10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以已在骆先生月薪中发放了社保补贴为由拒绝。

           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法定的缴纳社保费义务。

           现实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由于职业流动性较强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更愿意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轻法定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也愿意采取发放所谓“社保补贴”等现金方式。还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书面方式口头约定放弃缴费,或者由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

            但劳动关系双方的缴费义务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社保补贴的约定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为劳动者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但之前已经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保补贴,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公司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劳动者另行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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